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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城镇污水排放标准8
发布时间:2016-01-21  来源:E20环境平台  

        随着水污染压力越来越大,有序推进污水排放和处理标准的提高,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是我国治污的发展趋势。环保部期望通过提高污水厂排放标准,形成倒逼机制,从而减少污染排放;然而,标准修订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更是政治、社会、经济、技术的综合问题。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环境平台、各领域专家、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代表对新标准共同讨论、科学论证,这个过程既需要科学,也需要实事求是的权衡和妥协。

        新标准是对环保部原《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更新。为了温故知新,有必要反思原标准13年来执行效果。积极的方面,由于有了高标准,大幅度推进了我国污水厂建设有序进行,拖动了GDP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情况差别很大,不少新建的很多污水厂工艺固化、投资过大、进水超标、成本倒挂导致间歇运行等情况比比皆是;部分指标脱离各地实际情况,无法达标,且缺乏准确的在线监测方法。各地方环保局明知标准无法达到,为了不被上级环保局扣罚减排量,采用“皇帝新衣”模式,对污水厂缺乏实质上的监控;十多年来,污水处理标准得以大幅提高,流域性水体污染有增无减。除了点源污染监控不到位以外,更多的影响来自于收集系统不完善,以及非环保部控制的面源污染,五龙治水的模式不改变,仅靠污水厂排放标准提高将难以到达漫长的治污之路。因此,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修订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总的来讲,新标准大幅提高了污水处理的标准和成本。在新标准中,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增加了污染物项目总数,由现行标准的62 项达到新标准的103 项;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

        对于上述原则,我们不禁要问:

        1、污染控制的原则究竟应该是先控制“污染输出”还是先控制“处理排放“?是减少污染企业的“环境红利”还是压缩公共服务企业的“微利空间”?在现阶段我国,环保部门缺乏对工业污染源的有效监控和处罚,污染日益增加,一味考虑提高污水厂排放标准能真正有效减少污染吗?其效果类似于通过“堵”的方式不允许腹泻病人排泄。有业内专家打了个形象的比方,环保部门是市长,污染企业是盗贼,污水厂是警察, 市长的首要职责是加强治安管理、减少盗贼?还是一味的给疲于奔命的警察加码抓贼指标?

        2、污水处理厂提标的依据和参考标准是什么?科学性和经济性是如何平衡、取舍的?行业内通常来讲,污水处理的肉好吃,骨头难啃,意思就是付出很大的代价不一定达到理想的效果,比如,将BOD从300消减到10所付出的代价有可能与从10消减到6所付出的代价相差不多,然而,对水污染效果的改善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这需要进行科学的测算和评估。

        3、大量现有的污水厂无法通过技改来达到新标准将如何处置?

        4、提标需要多少投资?需要增加多少运行成本是否有个科学的测算?对于我国60%以上由社会化资本通过BOT、TOT、BOO等PPP模式建设的污水厂应该由谁来承担上述改造和运行成本?

        5、从新标准大幅提高的相关参数来看,膜处理技术几乎是唯一可以采用的工艺,这很容易让人产生“技术寻租”的联想,新标准是否在为一些技术实现不平等竞争保驾护航?由于我国污水成分复杂,除再生水、回用水处理外,膜工艺处理大规模市政和综合类工业污水无论从成本到技术都还存在很多实操问题,膜堵塞、膜污染的化学清洗、高能耗、制膜的高污染等问题还未找到完全适合中国的答案。若仓促推出新标准,现在90%以上的非膜处理污水厂怎么办?

        6、环保部新标准中的“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与农业部的相关污泥利用标准无缝对接了吗?否则,像目前不少污泥处理项目一样,花大量成本通过高温好氧堆肥等技术对污泥进行了稳定化与无害化处理,最后的产品却因为标准问题没有出路,导致投资和成本的浪费。

        下面谈谈对新标准本身的建议:

        1、我国各地发展、地域、环境容量差距很大,应允许各地方、各流域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应该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国家标准用于确定各地方标准的制订原则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简化而不是增加国控指标数量,由地方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自行根据其环境容量和总量目标、主要污染物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细化地方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变”过程控制“为”结果考核“,加强断面监测和督查考核,达到治污目的。

        2、新标准不应该取消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而应进一步深化细化。建议参照《地表水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一至五类的质量标准体系(GB3838-2002),按照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

        3、新标准的适用对象是哪些?是否包括混合污水厂?是否包括乡镇或村镇污水?是否应该参照自来水厂的质量控制原则,按污水厂规模确定不同的标准?

        4、进水水质标准是否也同步提升?否则,单独提高出水标准是难以实现的。

        5、现在环保部门的瞬时抽检方法受进水水质波动、检查误差等影响很大,个别指标的系统误差就达30%以上,因此,在新标准的检测、监督办法中,建议参照发达国家更科学的考核方式,采用月均值或合格率指标进行考核;对抽样检测结果应允许被检方复核确认。

        6、由于水体中在一定的水温、PH值等条件下,各项水质指标是有一定关联性的,单一提高或降低某些指标值是很难达到的,建议组织相关专家进一步综合评估;

        7、对于排水用作灌溉的污水厂,建议降低对总磷、总氮的要求,否则,这厢污水厂通过大量能耗成本将水体中氮磷去除,那厢排放水体用于施加氮肥、磷肥的农田灌溉,将导致政府所支付公共成本的浪费;

        8、实事求是的放宽对低温地区氨氮的限值。氨氮本身并不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而是反映生化反应过程中的硝化程度,在冬季低温等情况下要达到新标准需要非常大的池容和曝气量,造成很大的成本浪费。

        9、大幅度降低而非提高粪大肠菌群限值:地表水排放标准(GB3838-2002)Ⅲ类(饮用水原水)、IV类、V类标准中粪大肠菌群限值分别为10000、20000、40000个/L,而征求意见稿中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要求1000个/L,这个排放限值只有饮用水原水标准限值的1/10,相当匪夷所思;若要达到该标准,现有污水厂的紫外线消毒系统几乎形同虚设,大部分污水厂需采用可能产生环境毒素的二氧化氯和液氯消毒,成本增加不提,由此产生的致癌致畸副产物卤代烃、卤乙酸等对环境的危害有可能远远大于粪大肠菌群、细菌本身。

        10、调整“总锌”限值:征求意见稿中将总锌排放限值由原来的1.0调整为0.1mg/L,这一排放限值远低于地表水排放标准(GB 3838-2002)Ⅲ类(饮用水水源水)标准中总锌排放值1.0mg/L,仅为饮用水原水标准限值的1/10,接近环境本底值,没有实质上的污染控制意义;同时,该指标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源,现在的污水主流工艺很难去除,提高标准对污水厂不公平。

        11、由于目前的监测技术所限,新增的总镍、苯并(a)芘等基本控制项目及新增的金属类、农药类等指标无法通过实时在线监测仪进行日常检测,需要通过高级实验室中上百万的ICP-MS、液相色谱等大型专业设备和大学以上化验人员进行检测,目前,国内95%以上的污水厂不具备这种检测和判断能力;同时,以上指标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源,现在的污水主流工艺很难去除。目前,国内很大部分市政污水厂都是处理工业、生活类混合污水,污水厂进水水质无法控制,提高标准对其不公平;环保部门同样也很难取证、复查、执法,此类指标不具备控制操作性,建议取消或列为选择性指标。

        12、多项指标的检测方法值得商榷,存在误差较大或成本较高的问题;部分方法与在线仪表检测方法没有统一,一旦发现超标,很难对标判断和处罚。
  
        综上所述,制订与我国经济、环境及公众息息相关的污水厂标准是影响今后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建议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稳妥推进。环保部陈吉宁部长以理性的态度科学践行治水思路,他在深圳治污会议上发言中谈到“不太赞成把城市水体搞到四类、五类标准,成本太高,一般性的城市水体做到不黑不臭就行了,现在国家没有城市水体一定要上五类“、”深圳与其他地方不同,水质标准也要有所区别,考核也可以不一样“。希望标准制订者更加开放思维,听取来自各种领域的意见和建议,使新标准成为规范行业发展的有效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