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全国污泥处理处置促进会官方网站![ 申请入会 ]
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
专家库
热议城镇污水排放标准11
发布时间:2016-01-25  来源:admin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应根据该《标准》实施的经验和新时期环保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为了更好地修订该《标准》,本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下述参考建议。

        1、调整《标准》修订的主导思路,不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重金属和微量有机物染物浓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净化功能主要是去除有机物、氮、磷,对重金属和微量有机污染物并显著的去除功能。与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均没有考虑重金属和微量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去除问题,同时水质净化中也不会产生这些污染物。即便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中存在重金属和微量有机染物等超标问题,那也只能是由于城镇污水厂的进水水质超标的缘故,而进水水质的控制也是别的部门的职责,并非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承担控制这部分污染物不超标的义务,不甚合理。

        另一方面,从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的目标来看,当前最迫切的主要任务是控制量大面广的有机物、氮、磷过量等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重金属和微量有机染物超标问题在工业污水中较为常见,但在典型城镇污水中一般并不常见。如果为解决这些不常见的污染物超标问题,而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相关工艺设备,从工程技术角度有难度,且会导致增加大量基础投资、化学物质消耗和能耗,其经济合理性和全产业链的节能减排效果未必理想。

        因此,标准的指标应该有更强的针对性,不宜面面俱到,不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解决不了的问题(污染物指标),否则修改标准实施后难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

        2、一方面,要加强年度排放总量的控制,另一方面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允许非人为因素的临时性浓度异常。
        建议修订《标准》时侧重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而不仅仅是通过瞬时采样来约束污染物浓度不超标。原则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上是一个生物系统,凡是生物系统就有不稳定的问题。即便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厂,受进水水质波动、气候和工艺稳定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偶尔的异常情况,导致暂时性不达标。修订《标准》时应引入“达标保证率”或“月均值达标”之类的概念。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年度或月度的总排放量,另一方面对于非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偶尔性超标可适当宽限。

        3、充分论证制定污染物临界值的科学性、合理性,考虑人才技术的支撑保障程度。
        在环境中,各种污染物都有一个适宜的剂量问题。临界值的科学性应该仔细论证,定得太松达不到环保要求,太严则会导致过度治理。有些新增的污染物指标在污水处理厂几乎没有发现超标,其测定难度非常大、成本高(如二恶英等),且环境效益不显著。

        目前,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分析设备、人才储备不能胜任修订《标准》中“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所列污染物的分析任务,甚至全行业可能没有哪一家实验室可以完成全部指标的检测。建议把"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放到附件中,不要求所有污水处理厂都测定重金属和微量有机物染物指标。新《标准》所增加的"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的分析化验成本较高,且对于很多污水处理厂来说没有必要。

        4、进一步突出《标准》的引导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总体效益、经济可行性。
        该《标准》是水环境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修订时应考虑其对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资源配置的导向和引导作用,鼓励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更急需的领域。目前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和现有污水厂达标率,引导有限的资源优先用于管网建设、污泥处置、臭气控制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