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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月1日起无证处理污泥最高罚3万元
发布时间:2009-06-12  来源:广州日报  

       污泥处理日渐成为珠三角面临的新的环境难题,但由于此前市政污泥被划入“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而缺乏严格监管的依据。近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业污泥和市政污泥都列入严控废物范围,无证处理最高可罚款3万元。该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省污泥将达9000吨/日
  根据省环保局提供的数据,目前全省每日市政污泥量为5000吨到6000吨,到年底这个数字将达到9000吨。而这些污泥绝大多数采取填埋的方式。
  根据2004年出台的《广东省固体废物处理规划》,市政污泥被划入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划中希望每个地级市都建一个生活污泥处置中心,但目前省内没有一个地级市有统一的污泥处置中心。
  而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提出“严控废物”分为六种,分别为覆铜板的边角料及残次品,印染、造纸废水处理污泥,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饮食业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及植物油加工厂产生的残渣,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等;许可的处理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等四种。
  处理“严控废物”要有许可证
  从2009年5月1日开始,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情况。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规定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禁止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证的单位处理,或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违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控废物处理单位要建立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处理活动情况;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